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申办条件
经本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人员。
◆ 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机构
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中:
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工负伤和职业病的再次鉴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交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鉴定的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办事程序
1、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应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中职业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期限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在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人员及其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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